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军,绰号狮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56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现住离石区******家属院,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张某鹏(起诉)与被不起诉人张某军合伙在离石区**路**洗车二楼开设赌博游戏厅,并雇佣刘某江(行政处罚)负责收银等工作,游戏厅张某军主要负责外围关系运作,张某鹏、刘某江(已行政处罚)负责经营管理。该游戏厅摆放3台捕鱼机(每台机器有8个操作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2台走兽机(其中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一台可供4人同时赌博)。2014年10月9日该赌博游戏厅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民警查封。至案发时,该赌博游戏厅有少额(约1000元左右)盈利,未分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鹏的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张某军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江、支某贺、李某、王某芳、张某林、王某的证言;
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赌博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银行客户明细账、通话记录等书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0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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