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张家街原种繁殖场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张家街原种繁殖场三分厂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伤,乘坐者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03毫克/100毫升。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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