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县人,住**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出发,行至**县**村路口时,被巡查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分别为99 mg/100ml 、27mg/100ml,后张**被带至**县**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4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49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张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任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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