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同德)(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居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阳信县**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从门口停车点开始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先后沿阳信县**镇**村乡村路、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村附近乡村路行驶,行驶至惠民县**坊街道**村**乡**路处时,被惠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司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