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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启)(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小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以帮忙消分为由,从被害人念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1500元、二桶菜籽油和水果。案发后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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