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小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以帮忙消分为由,从被害人念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1500元、二桶菜籽油和水果。案发后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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