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X和朋友井XX在郑州市中原区雕塑公园内钓鱼,雕塑公园保安邵XX等四人上前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张XX动手扇了邵XX一记耳光。邵前恒随即报警。
2020年9月4日经郑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邵XX耳膜穿孔,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XX的供述;2.被害人邵XX的陈述;3.证人井XX、马XX、马X艳的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辨认笔录;6.个人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属指认照片截图、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及报告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潘送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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