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城市**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城前镇交警七中队检查站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七中队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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