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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学元)(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新市区**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马驹村二组27号,住本市新市区**巷**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网络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保安员证。10月5日,侦查人员在本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北五巷106号独楼203号将涉嫌买卖保安证的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保安员证件一本。经鉴定,姓名“张某某”的保安证系伪造形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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