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住**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王某甲驾驶辽G****9号出租车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福德转盘北侧,将他人撞伤已送医院抢救,因王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怕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遂向公安人员谎称自己是肇事者,隐瞒了王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并以肇事者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上述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录像光盘;7.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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