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4********,汉族,高中,罗山县****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址罗山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4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豫SGD***号小型轿车,当行驶至罗山县城**大道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不起诉人张*能够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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