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乡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濮阳市城区,利用微信等方式,向石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6945条。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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