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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宗鹏)(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村*,非共产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二子。2020年5月1日晚21时许张某某和朋友从*前往**KTV唱歌,张某某在KTV走廊抽烟,碰见一名像徐某某的女子和朋友从KTV包厢出来准备下楼离开KTV,张某某不确定该名女子是否是徐某某,便只身一人追下楼去查看,刚走到KTV门口,张某某就认出了该名女子正是徐某某。在徐某某准备在KTV门口上车离开时,张某某冲上去拽着徐某某不让其上车,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张某某直接将徐某某拽倒在地,用拳头对徐某某的后背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肋骨受伤。经都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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