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9时26分许,张某某驾驶冀JZ****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95公里+80米路段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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