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天晚集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晚集南路与五针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7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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