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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巨先)(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2时许,在公主岭市**镇**村**队水泥路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吉C****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该车后推自行车的行人于某某撞倒,致于某某当场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于某某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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