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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帅)(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车到晋州市**小区,将所驾驶的牌照为冀A*****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北门后去了章某某家喝酒。当晚22时许,该小区保安通知张某某前去挪车,张某某和章某某到达小区门口后,章某某和保安发生口角,张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倒车停在小区门口,后牛某某报警。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晋州市人民医院,经对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检测,其含量为95.96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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