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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建红)(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号,住福建省福清市********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驾驶车牌为渝****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潭县**路,被平潭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张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08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6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完成30小时的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  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杨某甲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呼气照片、指认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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