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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强)(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张**驾驶车辆与同事王**、客户曹**一同前往乌苏市西湖镇曹**的农资店,途中路过西湖镇治安检查站时,王**与曹**一同下车过安检,张**将车辆驾驶到前方等待二人,等待过程中张**看到了曹**落在后座位上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后张**心生贪念,乘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曹**手提包内的3200元现金占为己有。张**将盗窃的钱财藏在自己驾驶的新G****A桑塔纳车的主驾驶靠枕内,后经公安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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