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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彦昭)(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现住高邑县**镇**街**号**区**栋**单元**号。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别克小型轿车,在高邑县刘秀路于107国道地下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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