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家住金台区**路**楼**户,系宝鸡市**家居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在宝鸡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证人吴某某证言;5、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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