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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志伟)(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670919****,汉族,初中,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同方**系同事关系,2019年10月份的时候,张**和方**在聊天的时候提出想弄一部自行车,方**提出在原先租赁的房子楼梯口有一辆自行车,张**提出让方**空的时候带张**一同过去把自行车弄过来。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方**骑电动车载着张**从弋阳职高返回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学校途中,途径南岩镇龟峰大道某自建房,方**告诉张**之前租赁的房子就是那里,自行车就停放在楼道口。方**陪同张**进入了龟峰大道某自建房一楼大厅,在方**的引导下,张**找到存放在一楼的自行车,张**通过推车盗车的方式将叶**的自行车盗走。后经南昌市众平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为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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