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沿深泽县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泽县府前西路与西环交叉口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并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0304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2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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