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汉族,高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镇*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6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醉酒后驾驶豫GJ*P**号小型轿车,沿**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时,右转进入**大道向西行驶,后又进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庄**道南口时,被获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6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97.3mg/100ml,已达醉驾值。
本院认为, 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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