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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文朝)(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8********,汉族,专科文化,新台泥(杭州**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中共党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奶奶去世与其亲属一块在其大伯张某乙家守灵。当日10时左右,同村罗姓家族老人去世出殡到灵堂路口时,双方因让道问题协商不成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揪打,期间,被害人罗某某与张某甲的堂弟张某丙揪打中倒地,罗某某背部朝上压在张某丙身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见状朝罗某某腰部踢了几脚,致罗某某腰部受伤。经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和解,支付了赔偿金2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张某甲无前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真诚悔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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