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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新明)(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住**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时许,张**饮酒后驾驶新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乌苏市***镇“**烧烤”店停车场行移车乌苏市***镇“龙哥”烧烤店门前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65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张**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场地移车,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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