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汉族,初中毕业,武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武陟县**广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79号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规格为13米长、2.5米宽、3米高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停止生产和销售,造成该型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无法在车管所进行新车入户。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武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为公司利益多次将该公司持有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卖于他人,收入归公司所有。
1、2016年5月,张某某将号牌为豫HP**挂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在宏达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号牌为豫HH**牵引车的车主李某某使用。
2、2016年5月,张某某将号牌为豫HP872挂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号牌为豫HH**牵引车的车主荆某甲使用。
3、2016年6月,张某某将号牌为豫HM**挂、豫HP**挂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分别以2.8万元、2.5万元的价格卖给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号牌为豫HH**、HH**牵引车的车主李某某使用。
4、2017年9月,张某某将号牌为豫H**挂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以2.9万元的价格卖给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号牌为豫HJ**牵引车的车主荆某乙使用。
5、2017年10月,张某某将号牌为豫HX**挂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道路运输证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在**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号牌为豫HF**牵引车的车主荆某丙使用。
张某某到案之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武陟**汽车运输公司已将违法所得181500元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公司账目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荆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所在单位已经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181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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