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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明)(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宝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另处)具体负责宝鸡市高新区**小区物业公司(宝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工作。该公司与********四个铝合金型材经营户商定每户向物业公司缴纳8000元的摊位费和2万元的保证金,同时每平米向物业公司缴纳50元管理费,让上述四家商户在小区内承揽封阳台的工程,并规定如果业主委托外面商家购买安装的,使用铝合金型材的厚度不低于1.6mm(上述四家铝材厚度要求不低于1.4mm),并需给物业公司交6万元保证金和每平方50元的管理费,很多业主在得知此规定后,知难而退,不得已从物业公司指定的商家中选择一家进行封闭阳台。

2016年10月31日晚,被害人周某某欲将给该小区某业主制作好的铝合金窗拉到**小区进行安装,在小区门口遭到王某某的阻拦、辱骂和扇耳光,王某某还命令小区保安将周某某制作的铝合金窗非法扣留在物业公司。后周某某迫于无奈,只得向该物业公司缴纳保证金5000元,才领回窗子进行了安装同时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700余元。

2016年12月底开始,该物业公司及四家铝合金经营户陆续向业主退还了非法收取的管理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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