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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春宇)(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8号小型轿车从辽宁省康平县二牛所口镇西王村出发往二牛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康平县西王村六家子组岔路附近(二西线1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张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在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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