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现住柳林县**单元**室,系柳林县**店**。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柳林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构其经营的柳林县**店进货事实,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书作为受托支付信息资料,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担保,骗取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柳林支行的信任,得以贷款22万元。2016年12月30日贷款到期后,张某某未予归还本息。2017年9月27日,中国民生银行柳林支行对张某某逾期的贷款进行了贷款重整,展期到2022年9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仍未能及时某某,截至2019年9月5日,拖欠民生银行本金218600.25元、利息39082.42元、罚息8650.59元,共计造成2****3.26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先后数次代其向民生银行柳林支行偿还所欠款项267025.31元。201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书面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刑事谅解书,请求本院对张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某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书证:报案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张某某贷款基本情况、借款合同、张某某用于贷款的虚假房权证及其他资料复印件、购销合同书、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民生银行催清收台账、催收现场部分照片、扣款回单、业务受理单及现金交款单、贷款重整审批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协议面签申明、授信审批书、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小微业务的个人廉洁承诺与客户廉洁确认、担保人相关信息资料、客户贷款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资料,骗得金融机构贷款,在贷款到期后长时间未予偿还本息,直至案发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刚达立案标准,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情节轻微,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文书。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海峰
康志祥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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