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711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C*****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淮上区淮上大道与马园路交叉口被蚌埠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张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7月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乙醇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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