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左右,张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饭店饮酒。2020年7月6日9时12分许,张某某驾驶蒙A*****号白色小轿车沿呼伦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垣街交汇处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58mg/100ml,张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97.58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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