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路**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伙同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玉田县玉田镇**村张某乙家中利用两台电子游戏机,以“捕鱼游戏”为方式,以人民币换分进行投注,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查,张某乙、张某甲组织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5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