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德惠市朝阳乡双合村2组张某乙家门前停车起步,车头驶入九大公路,车身在公路边土路上,车身右侧第二、三轱辘将行人王某某碾压,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报案,并在现场处理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死者家属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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