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是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现住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门口,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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