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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D****7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平市交通警察大队南王庄中队执法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6.8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县公安局办理**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提供了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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