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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其家中行驶至赵城镇西外环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广胜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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