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0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城于****年*月**日**时许,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在**县**镇**村***路***号房屋后空地,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车辆碰撞正在行走的女儿张某萍,造成其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收据等书证; 2.证人林某红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城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安全部件的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城不起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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