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李**听说*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辛庄至后哲才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张*,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联系了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谢**、***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祁**,并安排张**联系**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均由李**提供,****年**月**日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年*月蒲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蒲县****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得知后消息后,安排刘**组织**骏通路桥有限公司、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忠民建养有限公司、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四家公司每家**万元共计**万元的保证金、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负担,由张**具体操作打入投标公司账户,四家公司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