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巷**号楼*单元*楼东户。 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嘉旺园,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周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另案处理)商定合作买卖对公账户,约定由周某某、郑某某两人各出资10000元交由陈某在汉中招募人员办理对公账户,周某某、郑某某负责联系上线买家,获利后陈某分得50%,周某某、郑某某各分得25%。陈某以提供食宿、每套对公账户500元的条件分别招募张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未到案)办理了一套对公账户,并将办好的三套对公账户按照周某某提供的“潮州老板”地址,通过顺丰快递邮出,“潮州老板”以2.1万元收购,周某某将其中1.5万元转给陈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士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