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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某某,男,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J****/晋****号半挂车在柳开线**村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碰撞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石某某,造成被害人石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救助、保护现场,并对被害人损失进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主要证据有:

1、张某某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石某某人口信息;

2、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武某某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文水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驾驶证、车辆信息等;

5、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该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后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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