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德**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50锂群线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鼎城区**镇**村**组弯道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胡某某驾驶湘的J215F2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胡某某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4日死亡,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6、交通事故现场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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