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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某从隆回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途经**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驶出路面坠入路边高坎下,造成张某某受伤,罗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8月5日,张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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