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A****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阜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1公里650米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付某某撞倒,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何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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