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G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城固县沙河营大桥以东100米左右时与前方同向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坐人刘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死者刘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及胸腔内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城固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死者家属73万元,赔偿伤者李某某15万元,共计88万元已全部赔偿到位,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伤者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