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3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C****1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街与快**路口西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树木接触,造成其车内乘客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16日死亡。2019年6月28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书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对伤(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景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是其妻子,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