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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安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周某某等人在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街的“安”饭店聚餐,席间张某某喝了一杯半左右的“枝江”牌白酒。当晚21时许,张某某得知其妻子徐某某骑电瓶车搭载儿子在位于鹰潭市信江新区**中大门对面的公交车站台附近摔倒后,酒后驾驶号牌为赣******的小型汽车沿鹰潭市信江新区麒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鹰潭市第一中学大门对面的公交站台停靠,下车后与其妻子发生争执,鹰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指派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夏埠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发现张某某、徐某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后向110指挥中心反馈,将警情移交给交警部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电话派警后,指派执勤交警郑某某、齐某某到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初步酒精检测,发现张某某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带张某某到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编号分别为D20881831、D20881799、D20881811的三份静脉血液样本备检,并于2019年12月29日将其中编号为D20881811的血样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94mg/1OOml。

张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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