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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四×下岗职工,住江西省贵溪市**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邝某某等人在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建设路江南宴酒店聚餐,席间张某某喝了两瓶左右的百威牌啤酒。当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小型汽车沿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师范附小路段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张某某多次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均不成功,立即将张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编号分别为D21299610、D21299626的两份静脉血液样本备检,并于2020年6月12日将其中编号为D21299610的血样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2mg/1OOml。

张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邝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120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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