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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大队集体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花园****单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斌,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B*****黄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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