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5********,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天祝藏族自治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的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路段,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拦截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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