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和县西埠镇**村委会民兵营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和县公安局民警在**镇开展查处酒驾行动。20时25分许,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县**镇***行驶至执勤点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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